个税新政到底从哪个月工资开始?
2019-04-01 15:48:17 浏览:2446 咨询电话:400-1800-278大家对“10月1日(含)后/9月30日(含)前实际取得的工资、薪金所得”的理解分歧最大——实际取得是什么意思?
“就是发到手!”
“就是做进工资表里。”
“就是报税!”
基于这三种理解,又引发了人力财务关于报税时间的全国大讨论,
“我们是10月15号报9月个税。”
“我们是10月预提10月个税。”
“我们是9月工资10月发,11月报税。”
从此产生了6个版本。
历史总是那么的相似,2011年9月1日,个人所税征点从2000调整至3500,一级税率从5%调整至3‰。当时也争论过一波。
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,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。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下,无论什么时间报税,9月工资来源于9月,就应计入9月费用,同时按当时的税法计税。放在98号文里,似乎也说得过去。9月发生,9月入账,按旧税法起征点和税率计算。
然而有人就会举例了。
有位同事9月25日入职,薪酬主管说,“我9月的资金预算申请早交了,10月做工资的时候把几天加上去再算吧。”
那么请问,9月25-30日的工资按新法还是旧法计税?
实际上,这是一个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,再拔高一点,就要说到会计准则和税法在“确认收入”的分歧了。这个问题困扰了人们多年,但并非所有财务人员都了解这一点。当我在课程中提到税法在某些收入确认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时,很多财务人员都表示从来没听说过,更不用说HR了。
《企业会计准则14——收入》和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对收入的确认条件有相对清楚的描述,但《个人所得税法》中对此没有涉及,但是从某些条款中还是可以解读出来。
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: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,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
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》(国税发〔2006〕162号)第六条规定: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,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。
综上所述,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时,“实际取得”是指纳税人实际收到应税所得的时间,而不是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的归属期间。间接说明个税是实行收付实现制,而不是权责发生制的。
所以,9月工资适用新个税法有以下操作要点:
1、2018年10月1日(含)后发放的工资、薪金等应纳税所得按照新的个税法规执行。
2、9月30日(含)前发放的工资、薪金等应纳税所得额,已纳税入库,不得退回重计。
不管最终是怎么核算,同鑫HR人力资源管理系统,都能适应各种阶段的调整,如需祥情了解可致电13430617113.